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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村民自治——黄土地上的政治革命》

1999-11-17 来源:中华读书报 黄大卫 我有话说

如果说1978年末发轫于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户农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黄土地上的一场经济革命;那么1980年2月产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山县三岔公社合寨大队果作村农民民主选举的中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则掀起了黄土地上的一场政治革命。前者打破了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大锅饭体制,使农民在经济上获得了解放,后者则为深化基层民主政治改革提供了制度性保障,给农民在政治上注入了活力。村民自治——这一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新型制度,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举,是中国农村现代化民主化的重要开端。正像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彭真同志所说:“八亿农民实行自治,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真正当家作主,是一件很了不起的事情,历史上从没有过。”

村民自治从它诞生至今,已经走过了20个春秋。其间,1987年开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村组法》);1998年11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村组法》并正式颁布施行。如今,全国绝大多数农民已参加了三至四届村委会的民主选举。通过民主这一政治程序,逐步实现村级公共事务管理的制度化、公平化、合理化。20年的风风雨雨,20年的坎坷历程,充满了挫折与艰辛,带来了成功与希望,也显现了缺陷与问题。

本书以农民负担过重为由头,通过大量触目惊心的实例,凸显农村问题的严重性,并由此直逼主题——现实亟待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20年前,由“泥腿子”们自己创造的村民自治,被实践证明是解决农村当前问题行之有效的一种方法,成为党中央和广大农民的共同首选。邓小平同志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江泽民总书记指出:“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中国农村开始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村级民主决策、村级民主管理及村级民主监督。

本书作者满腔热情地高度赞扬了中国农民的聪明和智慧、实事求是的精神、丰富的想像力和创造力。详细、具体地介绍了农民自己发明的海选、竞选、秘密划票间、函投、村民代表会议、村规民约、村务公开栏、“两票制”、乡镇政务公开和厂务公开等许多实实在在、行之有效的民主办法。充分肯定了经过村民自治这所民主学校的培养,中国出现了一支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农民队伍。在他们身上表现出了强烈的民主意识、平等意识、主人翁意识。

回想20多年前,在中国政治刚刚解冻的岁月里,在高度封闭和垄断的权力体系下,任何想对政治权力运作体制进行改革的人,都会被视为对现存政治资源的争夺,都意味着对官方权力合法性的挑战。直到今天,一提到政治体制改革,很多人仍然是慎而又慎,三缄其口,更不敢用与自己生死攸关的现实利益去作为民主化改革的风险抵押。难能可贵的是,中国的农民们做到了这一点!这在当时需要多么大的勇气!对一个传统民主资源极为稀缺的民族来说,在占总人口3/4以上的广大地区实行村民自治,即实现民主化程度很高的村级民主选举、村级民主决策、村级民主管理、村级民主监督,这一在中国现代化民主化进程中的伟大创举,使人不仅为中国农民的大智慧所折服,更为那些过去见了官腿就打哆嗦的“泥腿子”们今天真正成了黄土地上的主人而欢欣鼓舞,并从中看到中国政治民主化的希望和曙光!

本书的另一个特点是:敢于直面现实,实话实说。字里行间流露出对农民群众的深切同情和对一部分腐败的村、乡镇干部的强烈不满。作者一针见血地指出:村民自治的重大阻力之一来自少数村、乡、镇干部。他们不依法办事,滥用职权,操纵选举,千方百计将民主选举纳入“御用轨道”;更有甚者,动用警力,罗织罪名,仅仅因为村民对非法选举提了意见,便被刑事拘留。小小村官腐败的胆量和恶劣程度,令人震惊:不论多小的实惠,吃喝拿占,从不放过;不论多大的钱财,都敢贪污挥霍;为了连任“村官”,不择手段,甚至敢雇杀手砍死或砍伤竞争对手。一部分胆小怕事的农民或是对法律丧失信心,或是对政府不抱希望,在腐败与邪恶面前,表现出的是退缩、冷漠麻木、逆来顺受。也有一些法盲,逞匹夫之勇,采取不正当手段,对欺负过自己的村干部进行人身攻击、报复,甚至以命相搏。作者搜集了大量具有典型意义的实例,意在明确告诉我们: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进程的难度之大,非常人所能想像;其中的问题之多,也决非一朝一夕就能彻底解决。对此,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和充分的思想准备。

光有热情和勇气不行,如今的社会,需要冷静和合理。法律必须是缜密的。如果法律有一毫米的空子,就有人敢钻进去把它变成无遮无拦的开阔地,任意胡来。而我们目前施行的“游戏规则”(指《村组法》),空子还不止一毫米,尚有许多地方需要改进、完善。作者经过长时间的研究,对“游戏规则”中一些缺漏或不尽合理之处提出了中肯的修改意见。例如对《村组法》条款中缺少自我发展、自我保护功能;程序过于简单,给违规操作留下了空当;缺少罚则,村组法难以摆脱“软弱无力”的结局;要强化村民会议的监督权力,完善监督程序;村干部不能长时期地“连选连任”,搞“终身制”等等。言之有理,持之有据,读来很受启发。作者对现行《村组法》中存在的这些问题不仅进行了认真的分析,明确指出了其不足之处,还提出了不少改进的建议和思路,有独到的见解和相当的参考价值。这部分内容有益于法律工作者今后做进一步的研究、探讨,也有益于广大农民、乡村干部在基层具体工作实践中摸索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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